全校各單位:
《河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條例》已經學校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規範本科學生的學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我校新生,應持河南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定日期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事先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 新生體檢複查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複,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並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方可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注冊。
第三章 課程選修、重修、免聽、緩考與補考
第六條 課程選修
1.學生應全麵了解本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並在導師的指導下進行選課。
2.選課要根據各類課程的係統性和連貫性,先修先行課程,再修後續課程。
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自主選擇修讀課程、上課時間和主講教師。允許選修高於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但不允許選修低於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
3.學生可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在聽取導師意見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但原則上每學期選修的課程不得少於15學分。
4.學生可按所選課程參加所在教學班的學習和考核,不能參加未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5.課程一經選定,一般不得變動,如確需退選或改選者,可在教務處規定的時間內在網上辦理退選或改選手續。對於選定的課程,學生必須完成課程規定的各個教學環節。
6.教學班選課人數若少於20人,原則上不開班,由教務處在網上通知學生改選課程。
7.跨院校選修課程,僅限於我校認可的同類院校。經學生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後方可認定學分。
第七條 課程重修
1.學生重修課程,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安排重修方案,隨課程所開學期正常選課和考核。
2.學生重修課程的成績按各次考試成績中最高分記載,但推薦免試研究生仍按第一次期末考試成績計算。
第八條 課程免聽
1.學生選定的課程,應按時聽課。對部分學習成績優良(以往各學期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學院批準,教務處備案,可以免聽某門課程。
2.學生重修課程,上課時間有部分衝突時,在征得任課教師和開課單位同意後,可以申請免聽某門重修課程的衝突課時。
3.獲準免聽的課程,學生應主動與任課教師取得聯係,按時向任課教師提交該課程的讀書筆記、作業等,按時參加該課程的實驗實踐教學環節及各類考核。任課教師有權根據學生學習情況,適時中止學生的課程免聽,以確保其學習質量。
4.申請課程免聽的學生須在開課後一周內提出申請,但申請免聽課程一學期不得超過兩門。
5.學生免聽的課程,須按該課程培養方案要求參加考核,免聽不免考。
6.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聽:
(1)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等。
(2)實習、見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九條 課程緩考與補考:
1.學生因事一般不準緩考,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必須在考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麵緩考申請,並附證明材料,經教務處批準後方可緩考。
2.學生所修必修課程和專業選修課程期末考試不及格,成績在45分以上者(不含45分)下學期開學初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後仍不及格,必須重修;成績在45分以下者(含45分),不允許參加補考,直接重修;所修非專業選修課程期末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允許補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選其他課程。
3.曠考、拒交試卷及考試作弊者,不得參加補考,必須重修。
4.緩考和補考的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學期第二周進行,專業課由學院安排,公共課由教務處統一組織。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經考核及格即取得該課程學分,其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課程考核可由平時成績和課程結束考核成績兩部分組成。平時成績主要包括:學習態度、出勤情況、聽課情況、作業、課堂討論、階段考核等方麵,其成績分值所占比例原則上不得高於總成績的30%。課程結束考核形式有開卷考試和閉卷考試,具體可采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撰寫論文或報告等多種形式。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1.沒有選修的課程;
2.曠課時數累計達到該門課程教學總時數的六分之一者或累計缺課時數(含請假)達到該門課程教學總時數的四分之一者;
3.缺交作業達該門課程教學要求四分之一者;
4.該門課程有實驗而缺席實驗時數超過實驗總時數的四分之一者,或缺交實驗報告超過應交報告的四分之一者,或實驗考核不及格者。
任課教師應於考試前一周將取消本門課程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及原因報學生所在學院,並報教務處教務科備案。
第十三條 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的學生,應持校醫院證明,經所在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簽署意見,公共體育教研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後,可以修體育保健課。
第十四條 所有課程成績的評定原則上均實行百分製記分,60分為及格。學生所修課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績即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五條 學生正考、緩考、重修成績均按實考成績錄入成績管理係統,補考成績合格者按60分錄入。曠考、拒交試卷及考試作弊者,其考試成績按0分錄入。
第十六條 任課教師必須在課程考核結束一周內完成成績評定工作。
第十七條 每學期最後一周和放假後一周內為成績錄入時間。任課教師對所錄入成績核對無誤後,方可提交錄入成績並打印成績單,成績單一式兩份,任課教師、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副主任)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分別由學院(部)教務辦公室和教務處教務科存檔。
第十八條 學生成績入庫封存後,擅自改動學生成績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轉專業、輔修、轉學和校際交流學生的學分轉換
1.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後,必須完成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方能畢業和獲得學士學位。
2.課程名稱和代碼與轉入專業一致的,該課程成績與學分可直接轉入新專業。
3.與轉入專業同層次或高一層次的課程可以替代相應低層次的同類課程。
4.其它與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無關的課程,可轉換為公共選修課程。
5.學生填寫《河南大學學生學業成績認定表》,由轉入學院審核並教務處複審後,予以認定。
6.轉學和校際交流學生的學分轉換按《河南大學本科學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學習課程認定辦法(試行)》實施。
第二十條 學校用“平均學分績點”來反映學生學習的質量。成績等級與績點的換算關係如下表:
等級成績 |
名次比例(M) |
績點 |
A |
M≤10% |
4.0 |
A-及以上 |
M≤30% |
3.7 |
B+及以上 |
M≤45% |
3.3 |
B及以上 |
M≤60% |
3.0 |
B-及以上 |
M≤80% |
2.5 |
C+及以上 |
M≤90% |
2.0 |
C及以上 |
M≤100% |
1.5 |
D |
補考及格 |
1.0 |
F |
不及格 |
0 |
績點計算辦法:
學分績點=某一課程的學分數×該課程所取得的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所學課程取得的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學分數之和。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或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業學習優勢者;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檢查並開有證明,不能在本校、本專業學習,但尚能到其他學校或本校其他學院或專業學習者;
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依據《河南大學全日製普通本科生轉專業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學,須按省教育廳轉學的有關政策和程序辦理。
第六章 休學、複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1.經校醫院診斷認為必須停課休養或治療時間達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五條 休學一般為一年,特殊情況經學校同意累計不得超過三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必須辦理休學手續後方能離校。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休學期間必須離校,不得擅自來校上課;
2.休學期間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5.學校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征入伍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因病休學期滿申請複學時,須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體檢複查合格後,學生本人寫出書麵申請,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同意,教務處批準備案,方可辦理複學手續。複查不合格者,應予繼續休學或退學。
2.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不準複學。
第七章 學業警告、退學與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 學生一學年所修課程取得的學分低於20學分(含20學分)者,給予學業警告,警告期一年。警告期期間,所取得的總學分達到30學分及以上者,可解除學業警告;若所取得的總學分達不到30學分者,勸其退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累計獲得二次學業警告者;
2.休學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者;
3.複學時經複查不合格又不同意繼續休學者;
4.一學年內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5.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6.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7.超過規定學習年限者;
8.應該休學而拒不休學者;
9.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指使他人替考和代替他人考試者(包括寫論文等);
2.考試累計受到二次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3.有其他作弊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三十三條 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所在學院提出處理意見,經教務處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四條 對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出具相關文件,送交本人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訴。
第三十六條 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在接到書麵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申訴。
第三十八條 從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九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戶籍遷回原籍。
2.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符合肄業條件的發給肄業證書。末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3.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複學。
第八章 學製與學習年限
第四十條 本科學製一般為四年或五年。按專業培養方案,提前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條件者,可以申請提前畢業,但在校學習年限四年製本科不得少於三年。五年製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申請提前畢業。允許學生延長學習年限,從入學到畢業的學習年限四年製本科最長不得超過七年,五年製本科不得超過八年。
第四十一條 要求提前畢業的學生,必須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麵申請,經審查符合提前畢業條件,列入應屆畢業生計劃。
學生申請提前畢業經學校批準後,將按應屆畢業生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申請人若未能按時畢業,將按結業處理。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二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達到畢業規定的總學分者,準予畢業。畢業手續一般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如提前半年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達到畢業規定的總學分者,畢業手續根據省教育廳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取得畢業生資格的學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河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細則》的各項規定,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四條 學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1.在規定學習年限內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2.平均學分績點小於2.0者;
3.因考試作弊受到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者;
4.攻讀輔修專業的學生,主修專業未獲得學士學位證書者,不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受到一次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者(因考試作弊除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學生申請、學院學位委員會同意,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投票表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
1.受處分後,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者:僅限優秀學生、優秀畢業生、優秀實習生、獎學金獲得者、社會實踐先進個人等獎項,及與學生所學專業相關的主管部門或專業協會的反映學生學業成績的比賽和獎勵(不含集體獎,競賽類除外)。
2.應屆畢業生考取研究生並收到錄取通知書者。
第四十六條 取得學籍的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含一年),並取得總學分的25%以上者,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在基本學製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於5月25日前自願申請留校學習或離校就業。申請離校就業的學生,學校按結業處理,發放結業證書,辦理離校手續。學生離校後一年內可以申請參加相應課程的期末考試,按學分收取學費,達到畢業要求後持結業證書換發學曆證書;學生離校後一年內未達到畢業要求者,不再換發學曆證書。申請留校學習的學生,學籍轉入下一年級,學生可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按學年收取學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受到一次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申請學士學位條例仍按原規定執行。
主辦:教務處 督辦:校黨政辦公室
河南大學黨政辦公室 2015年6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