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蕉视频免费,香蕉视频一区,香蕉黄色APP网址,香蕉视频污污在线观看

      中文

      研究生教育

      當前位置: yl6809永利官網>>Home>>Personnel>>研究生教育>>正文

      河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7-12-23

      瀏覽次數:

      來源:本站原創

       

      河南大學文件

      校發〔2017245號

                                                     

           

      關於印發《河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  

      全校各單位:

         《河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已經學校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七年八月十


      河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資格審查與複查

      第一條  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由本人持學校發給的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要以書麵形式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周。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在報到時對研究生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通過學校資格複查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最多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西部支教團、應征入伍的研究生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違法亂紀,構成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研究生新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

      (一)複查內容

      1.基本信息。核查新生的身份證、錄取通知書、考生電子檔案、考生紙質檔案、考生錄取名冊、前置學曆或學位證書等信息;組織新生填寫學籍卡,並與其檔案中的信息核對;

      2.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複查;

      3.身心健康狀況複查,符合報考專業或專業類別體檢要求,應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4.其他必要的複查內容。

      (二)複查要求

      1.對於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騙取錄取資格的新生,未按規定公示有關資格身份的新生,未經教育部核準計劃錄取的新生等,一經查實,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2.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或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滿且治療康複(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可以申請入學,重新辦理入學手續。無故逾期2周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3.在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結束後,將複查情況報省教育廳。

      第六條  研究生學籍電子注冊:

      (一)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學校在做好研究生新生入學資格複查的基礎上,對複查合格的研究生,及時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學籍電子注冊。

      (二)在校生學年電子注冊。學校10月底前完成對在校研究生獎懲、退學、開除或取消學籍、死亡以及其他學籍變動等情況的電子標注工作,確保研究生學籍狀態客觀、真實、準確。

      1.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證,在所在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由本人以書麵形式向所在培養單位請假,經批準後暫緩注冊。未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2.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

      (三)應征入伍研究生學籍注冊。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總參謀部《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辦法(試行)》的要求,辦理應征入伍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學製與學習年限

      第七條  學製是教育部對各層次類型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的規定,以當年招生簡章公布為準。學習年限是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

      第八條  學校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學製為3年,學習年限最長為5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製為2至4年,學習年限最長不超過規定學製2年;博士研究生學製為3年,最長學習年限為8年。獲批休學創業的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延長2年;應征參軍入伍的研究生,入伍服役期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章  學分管理

      第九條  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製。研究生按照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中有關課程學習的學分要求或應修課程的要求進行選課並通過所選課程考核,方能獲得學分。不同層次、類型的研究生所修課程總學分,以相應培養要求為準。

      學分學時換算關係為:1學分約為18學時,每學時50分鍾。每門課程原則上不超過2學分,考核成績合格才能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條  學分認定

      (一)研究生應積極參加各種學術交流活動,在學期間須參加不少於培養方案規定次數學術講座,經學校審核,確認為“合格”後,計1個學分。

      (二)創新創業、社會實踐根據各學科培養方案進行學分認定。其中,研究生在國家級競賽中獲得等級獎,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核後,“創新創業課程”計1學分。

      (三)校內輔修其它專業或選修其它非培養計劃內課程,不進行學分認定,可計入成績。

      (四)重新參加入學考試並再次入學的研究生,已經取得的學習成績和學分,可申請進行認定。

      第十一條  學分轉換

      校外課程學習結束後,應將有關的學習成績從校外轉入學校,並進行認定。校外課程的學分,應按照我校培養方案對應課程進行認定,並備注“校外選修”。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學分)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研究生課程成績的評定應結合學科特點和課程要求,以考核成績為依據,也可以根據平時成績和考核成績等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考試課程成績采用百分製,考查課程成績可以不采用百分製,以“合格”或“不合格”計。緩考、重修課程的成績記錄方式與正常考核相同,但在成績後注明“緩考”、“重修”字樣。

      第十五條  研究生根據《河南大學研究生教務管理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可以根據學校與其他院校和科研院所間的協議跨校(所)修讀課程。在其他院校和科研院所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研究生需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按《河南大學研究生教務管理規定》請假並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不計考核成績並根據《河南大學研究生紀律處分條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對課程成績存在異議的研究生,可在成績發布後1周內,提交成績複核申請,由學校組織複核。

      第十九條  在讀研究生的成績證明由研究生院出具,加蓋成績專用章。

      第五章  轉專業、轉學、信息變更

      第二十條  研究生應在原錄取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專業學位研究生轉為學術學位研究生的;

      (二)以特殊形式或專項計劃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三)研究生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1學期的。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轉專業,由本人提出書麵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擬轉入專業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學校審核批準,報教育廳備案。

      轉培養單位或轉導師的,經導師同意,相關培養單位審批後報學校備案。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要求,規範在校研究生的轉學工作。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被錄取學校學習或者不適應被錄取學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二)錄取時確定為定向就業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五)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研究生;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轉學,由本人提出書麵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對轉入者,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批準,公示1周,公示無異議後辦理相關轉學手續。轉出、轉入審核同意後3個月內履行相關程序,學籍管理部門完成轉學學生信息。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學籍信息變更。研究生學籍信息(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等)應與招生錄取信息保持一致。研究生信息在招生考試、錄取、報送環節發生錯誤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辦法》(教學〔2014〕11號)文件規定,由研究生向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申請更改招生錄取庫信息。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性別、民族和公民身份號碼等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證明文件,交學籍管理部門審核,主管校領導同意後報教育廳審批。第六章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研究生休學,需本人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研究生完成學業期間,可以休學2次,原則上每次1學年。

      第二十六條  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2年。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七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休學、保留學籍的應當在期滿前2周內,提出書麵複學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複查合格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院學籍管理部門審批,方可複學。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嚴重違法,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聽取研究生陳述和申辯的基礎上,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提出取消複學資格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核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取消複學資格,注銷學籍。

      第七章  退  

      第三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教育教學計劃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複學申請經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並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又無正當事由的;

      (五)應予退學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自願申請退學,本人寫出書麵申請,家長簽字,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後,報研究生院學籍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在聽取研究生陳述和申辯的基礎上,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核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決定給予退學處理的研究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包括處理決定和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三十四條  退學決定書由學校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收到決定書時應簽收。因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將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的,學校可以視情況采取快遞郵寄送交或者媒體公告送交。

      退學的研究生,應在退學決定生效或退學申請獲批後1周內辦理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複學。

      第三十五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對學校給予的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應當在接到學校退學處理決定書之日起 10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再受理。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應在接到書麵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研究生如對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決定不服,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麵申訴。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按照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並在研究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研究生結業後,可以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符合要求的,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和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九條  學滿1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學習時間未滿1學年者,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及時完成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並報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四十三條  學曆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其他學業證書、證明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提出書麵申請,經研究生院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負責研究生學籍檔案的建檔、歸檔、保管、轉遞等項工作。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畢業時學籍檔案中一般應包含以下材料:

      (一)入學材料: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錄取登記表、博士學位研究生報考和錄取登記表;

      (二)學習材料:在讀期間學習成績登記表;

      (三)學籍材料:在讀期間各階段轉專業、轉學、保留入學資格、休學、複學、退學及結業等學籍變更材料;

      (四)畢業材料:畢業研究生登記表和全國畢業研究生報到證等材料;

      (五)學位材料:學位申請審批書和學位授予決定;

      (六)獎勵材料:在讀期間獲得的各級表彰獎勵材料及其它獲獎評審證明材料;

      (七)處分材料:在讀期間各類警告以上處分決定及撤銷決定等材料;

      (八)組織材料:入黨申請書、誌願書,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政審材料、思想匯報,預備黨員轉正申請書,黨團組織建設上形成的其他材料,參加民主黨派的申請書、登記表等材料;

      (九)出國材料:因公或因私出國(出境)學習、進修情況或鑒定等材料;

      (十)工作材料:入學前參加工作期間的工資、考核、職務(職稱)、勞動合同以及在校期間創新創業等材料;

      (十一)其他應予歸檔的研究生個人材料。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檔案歸檔、移交,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前,根據研究生新生擬錄取名單,向生源所在單位調檔,進行政審並存檔。不轉入本校的定向就業研究生的檔案,政審完畢後應及時寄回至檔案來源單位。

      (二)研究生入學後,如發現檔案材料不齊全,應向該生原所在單位催調補齊。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補齊的,應在該生檔案目錄上注明。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歸檔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歸檔材料應當完整真實。      

      (二)歸檔材料應使用規範的辦公用紙。

      (三)歸檔材料應為原件。特殊情況存入複印件的,應當在複印件上加蓋原保管單位公章。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學籍檔案變動,應當按照以下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檔案轉遞手續:

      (一)已落實就業單位並簽訂就業協議書或考取外校博士研究生的碩士畢業研究生,其檔案由培養單位轉交就業創業指導中心,由就業創業指導中心按規定寄至畢業生報到單位。

      (二)在規定的擇業期內未就業、未升學、未出國、未辦理就業手續的,其檔案由就業創業指導中心按規定寄至畢業生家庭所在地。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主辦:研究生院                    督辦:校黨政辦公室

      河南大學黨政辦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發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