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學文件
校發〔2017〕244號
河 南 大 學
關於印發《河南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的通知
全校各單位:
《河南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已經學校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河南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研究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研究生管理,尊重和保護研究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麵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製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研究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由本人持學校發給的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要以書麵形式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周。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在報到時對研究生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通過學校資格複查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最多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西部支教團、應征入伍的研究生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研究生新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十二條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違法亂紀,構成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須由本人持研究生證,到所在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由本人以書麵形式向所在培養單位請假,經批準後暫緩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資助體係,保證研究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學分)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學分)的評定,考試的方式及時間,免修、緩考和重修等具體規定,按《河南大學研究生教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七條 研究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研究生可以根據學校相關協議跨校修讀課程,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按《河南大學研究生教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可以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九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按《河南大學研究生教務管理規定》請假並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河南大學研究生紀律處分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依據各學科的教育教學計劃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照研究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製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
第二十二條 學校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在研究生學年鑒定中記錄評價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麵的誠信信息,對有失信行為的,給予約束和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已獲得的學位、學術稱號及榮譽等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可以轉專業,轉專業按照《河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可以轉學,轉學按照《河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研究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被錄取學校學習或者不適應被錄取學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1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二)招生錄取時確定為定向就業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五)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製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研究生休學,需本人申請,說明理由,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審核,報學校批準。研究生在學期間,可以休學2次,原則上每次1學年。
第二十六條 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2年。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係。
第二十七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手續並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八條 保留學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在期滿前2周內提出書麵複學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複查合格簽署意見後,報學校審批,方可複學。
第五節 退 學
第三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予以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河南大學研究生教務管理規定》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複學申請經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並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申請退學,本人寫出書麵申請,家長簽字,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後,報學校批準。
第三十二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在聽取研究生陳述和申辯的基礎上,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核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退學的研究生,應在退學決定生效或退學申請獲批後1周內辦理手續離校。
第三十四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按照《河南大學研究生教務管理規定》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並在研究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退學的研究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證明文件,交學校審核後,報教育廳審批。
第三十九條 學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曆電子信息注冊。
第四十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並報河南省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四十二條 學曆證書、學位證書以及其他學業證書、證明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提出書麵申請,經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和研究生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會等研究生組織,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研究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會製度,為研究生會等研究生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研究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團委有關規定提出書麵申請,報學校團委批準並施行登記和年檢製度。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製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研究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學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團委審核後報學校批準。
第四十九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等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研究生在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單位的管理製度。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舉行香蕉黄色APP网址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依法勸阻或者製止。
第五十二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係統。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於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學校鼓勵和支持研究生通過製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誌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麵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五條 學校製定《河南大學研究生獎助貸管理辦法》,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榮譽獎勵等方式對研究生進行獎勵和資助。
第五十六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依照《河南大學研究生紀律處分規定》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作出處分的研究生,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理由、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九條 學校給予研究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研究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研究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六十條 學校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或其它不利決定之前,要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交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係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一條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研究生院組織進行合法性審查,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研究決定。
第六十二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研究生處分的期限為6到12個月,到期按《河南大學研究生紀律處分規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研究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三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要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研究生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1周內辦理手續離校,檔案由培養單位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研究生申訴
第六十四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研究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提起的申訴。
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研究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必要時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麵專家參加。
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河南大學研究生申訴處理辦法》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五條 研究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訴。
第六十六條 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麵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七條 研究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麵申訴。
第六十八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研究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九條 研究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製定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對在學校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研究生、港澳台僑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製定研究生管理規定、紀律處分規定等,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並及時向研究生公布。
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學研究生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主辦:研究生院 督辦:校黨政辦公室
河南大學黨政辦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發
